東莞市鼎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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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10 09:11:49點擊率:
男子文某在東莞市長安鎮無證開辦電解加工廠,排放超標污水污染環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文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責令文某登報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4994元和支付專家咨詢費用12000元。
排放超標污水污染環境 工廠老板受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36歲的陜西男子文某于2019年7月1日開始租賃東莞市長安鎮新安社區某廠房,并在該處設立一間無證電解加工廠,后于同年8月份左右開始投產。其間,文某自行修建收集池,并設置管道將收集池連通工廠化糞池,在未安裝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將生產廢水排入收集池,并通過管道流經化糞池,進而通過市政管道排至外環境地表水。
2020年10月15日,生態環境部門對該廠進行檢查,經檢測,外排廢水中含有鉻、銅、鎳、鋅、鎘、鉛等污染物,其中總鉻超標61.8倍、總鎳超標73.8倍。同年11月11日,公安機關將文某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的同時,還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文某直接排放含重金屬等污染因子超過排放標準的廢水到東莞市茅洲河,污染地表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文某在東莞市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就其污染環境的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4994元,上繳東莞市國庫,支付專家咨詢費用12000元,上繳檢察院賬戶。
法庭上,文某當庭認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坐牢并罰金 還要登報道歉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文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文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此外,文某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同時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上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文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責令文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在東莞市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同時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4994元,上繳國庫;支付專家咨詢費用12000元,上繳至檢察院賬戶。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污染環境,或受刑事和民事雙重后果
一審承辦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李政法官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本案中,檢察機關正是依據上述法律,不僅向文某提起了公訴,并同時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文某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文某不但承擔了刑事責任,鋃鐺入獄,支付罰金,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公開登報道歉,將對類似行為的不法分子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呼吁廣大市民和企業經營者,要加強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己任,給自己也為子孫后代留下青山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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