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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0-09 09:06:59點擊率:
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從2022年10月至11月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重點打擊未經檢驗檢測出具監(檢)測數據和結果、篡改偽造監(檢)測數據和報告、未按規定采樣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檢查生態環境監(檢)測機構承擔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等委托性檢驗檢測活動。
本次“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名單是結合我市實際,按照信用風險分類監管要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況制定的,主要對轄區內23家獲得省級資質認定的生態環境監(檢)測機構開展隨機抽查。檢查中發現涉嫌出具不實、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行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停止采信數據和結果,市場監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六部門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度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的職責分工依法處理。對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構成犯罪行為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span>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三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總局39號令)
第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不實檢驗檢測報告:
(一)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
第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一)未經檢驗檢測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
(四)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二條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三條環境監測機構和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不得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六十三條環境監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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